齊精智律師
股東資格的判定需要在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象特征三個方面綜合判定,具備某種特征并不意味著股東資格的必然成立。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在一般情況下,股東資格的確認應根據工商登記文件記載的資料來確認,但是如果根據公司章程的簽署、實際出資情況以及股東權利的實際行使等事實可以作出相反認定的除外。股東資格的確認,應當根據出資數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多種因素綜合審查確定,其中簽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出資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是股東資格的表象特征。
一、 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未簽字亦未實際出資不具有股東資格。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上將申請人記載為公司成立時的
發起人股東,但申請人未簽署公司章程,亦未認繳公司出資額。此時,申請人應對公司進行實際出資,或對其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因此,申請人未能提供出資證明書和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其已經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應認定其不具有股東資格,無權享有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等股東權利。
案件來源:尹國明訴駐馬店市統領墻體新型材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2輯(總第84輯)收錄。
二、掛名股東不是真正的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即使工商登記在冊也不行)。
裁判要旨:掛名股東是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與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資一方股東。
從形式上看,掛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其姓名或名稱,符合股東的形式要件;從實質上看,掛名股東沒有實際出資,認繳的出資由實際出資人出資,掛名股東不符合股東的實質要件;另外,掛名股東具有不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分紅、不實際行使股東權利、不親筆在決議、協議等文件上簽字等表象特征。具備以上三點,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可以被認定為掛名股東。
案件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王英林、卡斯特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恒億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李偉革、北京東海鑫業國際酒業有限公司、李景股權轉讓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09)高民終字第516號]。
三、公司股東之間因股權歸屬產生爭議時,應注重股權取得的實質要件而非工商登記。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公司股東取得完整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必須符合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出資,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即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工商部門登記。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東與股東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時,也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進行確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強調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義在于對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對于公司內部關系而言,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
因此,對于股東資格確認訴訟,首先應當區分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是屬于公司內部法律關系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公司外部法律關系,然后確定相應的審查標準:在訴訟涉及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上,應貫徹外觀主義原則,保護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賴公司章程的簽署、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而作出的行為效力;在公司股東之間因股權歸屬產生爭議時,應注重股權取得的實質要件,即是否實際出資,是否持有出資證明書,是否行使并享有股東權利。
案件來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皖01民終683號。
四、股東增資未經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即使變更了工商登記也不能取得相應的股權。
裁判要旨:未經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通過,他人虛假向公司增資以“稀釋”公司原有股東的股權比例,該行為損害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即使該出資行為已被工商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仍應認定為無效,公司原有股東股權比例應保持不變。
案件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黃偉忠訴陳強慶等股東資格確認案民事判決書,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5期(總第222期)。
五、不享受分紅、不承擔虧損、不參加公司管理的股東僅以受讓股權擔保公司償還債權的,對內不具有股東資格。
裁判要旨:國融擔保公司雖然根據合 同約定受讓騰逸置業公司10%的股權,登記為公司股東,但雙方同時約定國融擔保 公司并不參與騰逸置業公司的經營管理,騰逸置業公司的盈利、虧損亦與國融擔 保公司無關,且騰逸置業公司用價值2000萬元房屋抵付完成后,國融擔保公司 應按約定無償返還該10%的股權。因國融擔保公司既不能行使對騰逸置業公司 相應的股東權利,也不承擔因騰逸置業公司的盈虧狀況變動致國融擔保公司所持 股權的價值變動的風險,故國融擔保公司受讓的10%的股權僅系2000萬元收益 的擔保,而非實際享有騰逸置業公司的股東權利。因此,國融擔保公司不具有騰 逸置業公司的股東資格,國融擔保公司要求查閱公司賬簿、分配公司紅利的訴訟 請求應予駁回。
案件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終字第00630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安徽國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擔保公司) 被告:安徽騰逸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逸置業公司)。
綜上,工商登記本身不能創造股東資格,僅是因為公示而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公司內部應當以是否出資、是否持有出資證明書、是否行使并享有股東權利,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實質享有股東資格。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